(2017)云2628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与被执行人杜安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宁文艺汽配店,杜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8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东门小区。经营者:陈文艺,男,1983年5月2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现住富宁文艺汽配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交,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杜安军,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辛庄乡。关于申请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与被执行人杜安军合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628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安军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支付合同款共计75,686.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不动产、公安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杜安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安军采取公安布控、公布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任何线索,本院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富宁文艺汽配店经营者陈文艺其申请先退出执行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杜安军出现或有执行可供财产的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8执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王征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尚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