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树明、麻士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明,麻士霞,王菲,王双,赵俊香,王平,王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明,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麻士霞,女,1967年5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菲,女,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麻士霞之女。被执行人王双,女,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麻士霞之女。被执行人赵俊香,女,1943年4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平,女,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赵俊香之女。被执行人王志青,女,系赵俊香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树明与王金秀(已去世)、被执行人麻士霞、王菲、王双、赵俊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执行人麻士霞、王菲、王双、赵俊香、王平、王志青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将灵路东段东城家园4号楼2单元402室买卖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麻士霞、王菲、王双、赵俊香、王平、王志青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树明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将灵路东段东城家园4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树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