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103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1031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栗海风,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职工,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报社街156号商住楼1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解除保全申请人:栗海霞,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国税局职工,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西苑路6号医院居民楼2栋3单元322号,身份证号码:1330241964********。被申请人:金燕,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栗海风等与被告王成建、王红立、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1122民初1031号之三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红立名下银行存款85336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红立名下位于武邑县名门华都小区7栋4单元102号的房产一套,或查封、扣押王红立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金燕名下银行存款197700元,或查封、扣押金燕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栗海风、栗海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金燕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栗海风、栗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燕名下银行存款197700元的冻结,或对金燕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