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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占成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678号原告李占成,又名李占,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告:李小正,又名李政,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8000元及利息。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正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占成劳务报酬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