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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钟丽君与于建国、包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丽君,于建国,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99号申请人钟丽君,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于建国,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包玲,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钟丽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建国、包玲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西路51号2501室房屋一套,查封价值23万元。申请人缴纳3万元的保证金,并提供本人所有的苏H×××××号观致牌QAL7165BAA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丽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建国、包玲名下的位于淮安区镇淮楼西路51号2501室房屋一套,查封价值23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庞志毅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