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志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32号罪犯刘志业,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志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志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志业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表扬5个。2015年8月25日扣1分,2015年11月26连带责任扣3分,2017年4月28日扣200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毒品犯罪,有犯罪前科,有吸毒史,社会危害大,且在本次减刑考察周期内多次违反监规,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