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118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聋哑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0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0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吸毒成瘾被昆明市五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龙显章,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曹燕,昆明市盲哑学校教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龙显章,手语翻译老师曹燕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未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286号冷饮店内,盗窃了被害人杨某1的一部苹果7手机,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201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桃源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当庭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犯罪,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截图情况说明,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4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犯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洋人民币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燕人民陪审员 韦 昆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