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陈某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396号原告:锦州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某某1,男,住沈阳市。原告锦州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陈某某1偿还原告所欠贷款848,334.1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供应保温板给被告,累计货款为2,106,380.50元,被告累计回款1,258,046.31元,尚欠货款为848,334.19元,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供货款累积到叁佰万或供货期到达100日时结之前货款的百分之七十,余款年底(2016年春节)前结清。被告未按照此约定执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截止到现在尚欠货款848,334.19元。被告陈某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需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或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锦州市某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涉讼购销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全部材料采用公路运输,供方送至甲方指定现场并承担运费。”由此可见,本合同采用了赴偿(即送货上门)的方式。另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保证所签工程:恒大雅苑等项目”,即可以认为原告应将货物运送至恒大雅苑项目所在地即沈阳市皇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或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购销合同的第三条、六条对合同的履行地点已作了明确约定,即履行地为沈阳市皇姑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法,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