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陈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江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8297626J。负责人:蔡海宇。被执行人:陈海波,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黄晓萍,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徐同克,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金融借款案件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素慧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58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8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波、黄晓萍、徐同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崇林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铁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