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0年11月1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负责人:XX文,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7)云0124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51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