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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勇军与林伟有、张建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军,林伟有,张建美,周魏,吴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596号原告:刘勇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雨恒,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建美,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魏,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小英,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军与被告林伟有、张建美、周魏、吴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刘勇军负担。审 判 员 周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