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剑雄易修亮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雄,易修亮,靳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雄,绰号“狗熊”,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2017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易修亮,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2017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靳宏毅,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2017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4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剑雄、易修亮、靳宏毅共谋到万州区盗窃摩托车。随后三被告人来到万州区清堰街74号,由被告人刘剑雄负责动手盗窃,被告人易修亮、靳宏毅负责望风,共同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路边的渝******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4354元。被告人靳宏毅系自首。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人。被告人刘剑雄、易修亮、靳宏毅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剑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易修亮、靳宏毅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剑雄、易修亮、靳宏毅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剑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易修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靳宏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