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丽萍与李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萍,李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418号 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李利平,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本院在执行赵丽萍与李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赵丽萍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7)内0627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人赵丽萍可持本裁定书在被执行人李利平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届满两年之内不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