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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医院与抚顺鹏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医院,抚顺鹏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医院,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张玉森,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抚顺鹏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干金路19中学对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4166831-X,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克什克腾旗医院与抚顺鹏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抚顺鹏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