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6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6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安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颜学华,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岳执字第01489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颜学华名下,位于永州市××××号(产权证号:70××59),位于永州市××××号(产权证号:71××46),位于永州市××中路××号(产权证号:71××66)等三处房屋。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颜学华名下,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101号(产权证号:70××59),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102号(产权证号:71××46),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71号(产权证号:71××66)等三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