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玲梅与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玲梅,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648号原告:徐玲梅,女。被告: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丙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玲梅诉被告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玲梅于2017年10月25日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解除合同无效的决定为由,要求先撤回对被告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玲梅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玲梅撤回对被告辽宁桓仁森实美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玲梅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