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民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西金、杨凤华与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西金,杨凤华,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西金,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华,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泮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征,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进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王泮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艳红,女,蒙古族,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范西金、杨凤华与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永强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日强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范西金、杨凤华与上诉人永强公司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范西金及其与杨凤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诉人永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征、杨旭东,被上诉人日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西金、杨凤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永强建筑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