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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32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4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年绿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