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体华与梅小平、肖体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体华,梅小平,肖体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80号原告:肖体华,男,生于1958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小平,男,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肖体芬,女,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肖体华诉被告梅小平、肖体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肖体华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体华撤诉。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