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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857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远见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健飞、陶泱瑾、楼康(2016)浙0782民初084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义乌市远见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健飞、陶泱瑾、楼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义乌市远见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大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健飞、陶泱瑾、楼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