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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包金兰与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兰,哈申格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140号原告:包金兰,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申格日乐,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包金兰与被告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鲍代兄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包金兰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