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包金兰与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兰,哈申格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140号原告:包金兰,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申格日乐,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包金兰与被告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鲍代兄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包金兰负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