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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东换申请执行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换,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东换,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塔娜,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857号张东换申请执行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塔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6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塔娜在新巴尔虎右旗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上述款项尚未发放,待该款项发放后从其中扣留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张东换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