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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立杰、周丽等与韩建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杰,周丽,韩建林,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964号之一原告:程立杰,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死者程宁儿、程明朗的父亲)原告:周丽,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程宁儿、程明朗的母亲)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猛、耿长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林,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龙,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东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735724X7。法定代表人:吴奎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欧洲,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西城八一街南侧福源小区第9栋楼102号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868894811K。法定代表人:白超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立杰、周丽与被告韩建林、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2964民事裁定,扣押了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号车辆。因韩建林系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现被告韩建林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同时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申请对鲁R×××××号车辆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鲁R×××××2号车辆解除扣押;二、对韩建林提供的担保金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