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芳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芳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326号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芳芳,女,1997年1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贞丰县。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芳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应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