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克红与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红,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79号申请执行人:朱克红,男,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克红与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威丰粮油有限公司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76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