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颜某龙、侯某群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颜某龙,侯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芙蓉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颜某龙,男。被执行人侯某群,女。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阳计生征字【2015年】第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作出了(2017)湘1021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某龙、侯某群已履行了(2017)湘1021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湘1021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平审 判 员 徐见兵代理审判员 彭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亮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