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扶余市三岔河镇天宇粮食器材对扶余市四马架粮库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余市三岔河镇天宇粮食器材,扶余市四马架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92号申请人扶余市三岔河镇天宇粮食器材,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小*号村。经营者王金民,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苏东兴,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一区,身份证号码2207241974********。被申请人扶余市四马架粮库。法定代表人张殿军,系主任。申请人扶余市三岔河镇天宇粮食器材诉被申请人扶余市四马架粮库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向本院出示收条及发票,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余市支行存款人民币7384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扶余支公司提供73840.00元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扶余市四马架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余市支行存款人民币738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