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7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严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南北缘土特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吉林省南北缘土特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7199号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吉林省南北缘土特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集安市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应海,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与被告吉林省南北缘土特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焦东霞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