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祥与崔宝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崔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709号申请执行人高祥,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生,现住定边县。被执行人崔宝杰,男,汉族,1988年2月7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祥与被执行人崔宝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祥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崔宝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祥运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139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崔宝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崔宝杰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祥运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1395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宝杰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高祥运费4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395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高祥也领取了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