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雷与徐众举、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众举,王青,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众举,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雷,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媛媛,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众举、王青因与被上诉人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众举、王青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众举、王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众举、王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徐众举、王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