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连哲、陈伟苗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连哲,陈伟苗,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抗4号抗诉机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丁连哲,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伟苗,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申诉人丁连哲因与被申诉人陈伟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泰检民(行)监[2017]3709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郑成国审判员 尹衍春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