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彩芸、金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芸,金卫东,天津宜维盛科技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3554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芸,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卫东,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被执行人:天津宜维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伟,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芸与被执行人金卫东、天津宜维盛科技有限公司、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金卫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款120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9元;天津宜维盛科技有限公司、张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金卫东、张伟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卫东、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宜维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不动产,无车辆、股权及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金卫东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证券信息,其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长安车一辆,因老旧未予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证券信息,其名下有车牌号为津Q×××××宝马车及津Q×××××丰田车各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三被执行人因欠款涉案较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久旺审判员 刘建锋审判员 杨守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