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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光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30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光灿,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敢、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光灿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莆田市涵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其如不服仲裁裁决,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二、准许陈光灿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章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艺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