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任文连与黄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连,黄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349号原告任文连,女,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安泽县。被告黄宗辉,男,1998年2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连诉被告黄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文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连撤回对被告黄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任文连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