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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有廷与蓬莱市新大陆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廷,蓬莱市新大陆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989号申请人:王有廷。被申请人:蓬莱市新大陆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解西村。法定代表人:张中玉,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友廷与被申请人蓬莱市新大陆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蓬莱市新大陆水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