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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2604号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平街小区4栋3-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783023。法定代表人:江柯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铜陵现代产业园(梨园大道与天井湖大道交口西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9429632X9。法定代表人:王立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该公司员工。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被告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被告冠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148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瓶装白酒泸州老窖共计900瓶,价值合计91480元,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商品销售单上均签字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推诿拒不还款。原告为此垫付货款资金,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故诉至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冠旗公司辩称,冠旗公司确实收到原告诉称的白酒,且欠货款9148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瓶装白酒,价值合计9148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被告因付款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盛大公司商品销售清单,证人任某的当庭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1480元,有盛大公司商品销售清单、证人任某的当庭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冠旗公司予以认可,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商品销售清单中载明的货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9148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请,实为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但双方在商品销售清单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付款期限,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此有过约定,故对原告的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1480元;二、驳回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原告蚌埠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安徽冠旗艺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0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