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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735号

关世荣与被执行人生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世荣,生士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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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关世荣,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生士成,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世荣与被执行人生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后续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7500元、鉴定费5900元、案件受理费2998元,并承担执行费707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