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喜高、毛玉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喜高,毛玉亮,陈兴秀,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苏喜高,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毛玉亮,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陈兴秀,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1709179M。代表人:丁慎良,经理。本院(2017)鲁030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毛玉亮银行存款9486.47元(本金9330.35元、案件受理费67元、申请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9.1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兴秀、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银行存款9484.47元(本金9330.35元、案件受理费6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9.1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三、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