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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田诉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鞠埃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田,莱州市朱桥镇鞠埃张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421号原告:张广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鞠埃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朱桥镇鞠埃张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广尧,村委主任。原告张广田与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鞠埃张家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张广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广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