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8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8944号原告: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市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翠红,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系争物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二、系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55元。三、系争物业建筑面积:90.84平方米。四、物业管理完成情况:提供管理服务。五、未缴纳物业费期间: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六、房地产权利人:杨翠红。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49.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24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翠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玫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