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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934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务工,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郭某,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