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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蒙某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蒙某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蒙某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蒙某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蒙某无土地及房产登记。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但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蒙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27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