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异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祁志军,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法定代表人:祁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祁志军,男,1971年5月14日省,汉族,住桓台县。第三人: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祁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经审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已将其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祁志军的债权转让给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淄博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15)桓执字第139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