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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传乾、杨书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传乾,杨书杰,冠县攀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477号申请人:王传乾,男,1967年9月4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杨书杰,男,1982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冠县攀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申请人王传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金额9.9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金额9.9万元。案件申请费1010元,由申请人王传乾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广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