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明铁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982号被执行人李明铁,男,生于1966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无业,住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明铁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10月2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明铁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9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