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永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香,李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100号申请人:王永香,女,生于1961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申请人:李哲,男,生于1992年4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永香与李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特邀调解员颜冲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李哲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永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二、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永香与李哲于2017年10月25日经特邀调解员颜冲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