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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华贵与重庆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华贵,重庆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华贵,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发,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汤泽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标,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向华贵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发生实质性影响,导致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华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康燕审判员  刘入源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