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40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平川区中恒淘宝商城”时光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白银市。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在白银市平川区中恒淘宝商城经营”时光网络”会所期间,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捡到的他人身份证多次提供给没有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消费者开机上网。2017年6月30日晚,该网吧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扣押被盗用者的身份证4张。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因其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管制,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人董某、蒲某、王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上网记录,营业执照,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世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张燕丽书记员孙文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