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朱群香、刘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群香,刘云,刘芳,朱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朱群香,女,1961年3月1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刘云,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朱加成,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加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将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群香、刘云、刘芳各项经济损失117720.335元,执行费1666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朱加成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家成无有价证券、债权、房产、银行存款和车辆。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朱群香、刘云、刘芳,申请执行人朱群香、刘云、刘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5日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