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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志梅与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梅,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4号申请人:李志梅,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志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李志永以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4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志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自: